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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顾客权益 预包装食品标签下月规范
文章来源:东北包装印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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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障顾客权益 预包装食品标签下月规范〗的最新评论:

        9月1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质监局获悉,国家标准委修订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据了解,这也是我国继1988年和1993年后第三次对食品标签标准进行重大调整。四川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10月1日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只要标签符合相关标准的,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企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相关标准的,可提出申请延期使用。

      据介绍,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必须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生产日期就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它应当包括必要的工序及一天或数天的产品检验时间。如果消费者发现并证实其标签的标识与实际品质不符,可以依法投诉并可获得赔偿。

      对此,四川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强化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不允许产品利用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比如,对于消费者关心的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新标准要求必须标示具体的名称。如要求不能只标示防腐剂、甜味剂,必须标明苯甲酸钠、糖精等。只有那些较长时间贮存不易变质的包装食品,如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盐、固态糖等,方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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