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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94/62/EC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基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条款100a;
基于欧共体委员会的建议;
基于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依据条约的1896 条款中制定的程序;
鉴于应该协调不同国家关于包装废弃物管理的措施,以便一方面防止或减少它们对环境的影响,从而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另一方面,为在欧共体内保障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妨碍贸易,扭曲和限制竞争;
鉴于尊重这样的总原则的重要性,即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指令目标有不利影响;
鉴于减少废弃物对欧盟条约所特称的可持续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鉴于本指令应包括投放在市场上的所有类型的包装以及所有包装废弃物;所以1985 年6 月27日的85/339/EE 委员会指令“关于消费用液体容器”应该被取代;
鉴于包装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作用,所以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其它有关法律对包装和被包装货物的质量和运输的规定要求;
鉴于要与1990 年5 月7 日的理事会决议“关于废弃物的政策”以及1975 年7 月15 日的理事会指令“关于废弃物”所阐明的欧共体对废弃物管理的对策保持一致,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管理应该包括,首先是防止产生包装废弃物,其次基本原则是包装的重复使用,包装的重复使用,包装废弃物的再生和其它方式的回收利用,从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置;同时,在回收利用方法取得科技进展以前,应该认为再生和重复使用对环境影响而言是较为可取的,这就要求成员国建立起保证回收用过的包装和/或包装废弃物的制度,同时应尽快完成使用寿命的评定方法,以判断可重复用、可再生、可回收利用之间的明晰等级;
鉴于要通过适合的方法来防止产生包装废弃物,包括各成员国内按本指令的目标所采取的开创性措施;
鉴于成员国为利用重复使用制度有利于环境保护,可以根据条约,在有利于环境意义上,可重复使用包装,对此鼓励制定重复使用制度;
鉴于从环境观点而言,应把再生看作回收利用的重要部分,目的在于降低能源和基本原料的消耗,减少废弃物的最终处置;
鉴于能源回收利用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一种有效方法。
鉴于成员国在开始制定对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再生的目标,应限制在某一范围内,以便顾及成员国的不同情况,并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然而,为了达到中期目标,并为经济操作者、消费者和政府当局提供必要的长期展望,对达到前述目标应制定中期期限,在对以后阶段确定的目标制定长期期限,目的在于明显提高这些目标;
鉴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应根据欧共体委员会的报告,检查成员国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工作中所取得的经验,以及科研和评价技术的调查结果,如生态平衡;
鉴于一些成员国已有,或将制定超越这个目标范围的计划,那么在其这种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并且不阻碍其它成员国遵从本指令的条件下,应该允许他们追求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目标;同时欧共体委员会应对这种措施在进行合适的考虑后予以批准;
反之,另一方面也可以允许某些成员国由于他们的特殊情况而采用较低的目标,条件是他们要在标准期限内达到回收的最低目标,并在晚一些的期限内达到标准目标;
鉴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管理要求成员国建立返回、收集和回收利用制度;同时,这种制度按照欧共体的条约,应对当事各方公开,避免对进口产品有歧视,避免制造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并保证最大可能地回收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鉴于包装材料的欧洲共同体标志的发布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欧共体应在不远的将来作出决定;同时,为了使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对环境影响降到最小,并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还需要对控制包装的成份和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包括可再生)的性质制定出基本要求;
鉴于包装材料中存在有害的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尤其在焚烧包装时,它们很有可能存在于散发物或烟尘中,掩埋包装时存在渗滤的水中),应对它们作出限定;首先要降低包装废弃物的毒性,所以,防止对包装材料添加有害的重金属并保证这类物质不会释放到环境中是根本的,为此欧共体委员会应对一些特殊案例,按程序作出适当免税的决定;
同时,如果要达到高水平的再生处理,并要通过收集和处理包装废弃物来解决健康和安全问题,那么从来源上就对这类废弃物分类,则是基本措施;
鉴于本指令对包装生产的要求,并不适用于生效日期前对给定产品所用的包装;同时也要求包装市场销售有个过渡期;
鉴于对符合所有基本要求的包装,其市场订货的供应时间应考虑这样的事实,即欧洲标准正在由够资格的标准化机构制定中,同时,用证明符合国家标准的方法作出规定仍是适用的,不应推迟;同时应促进欧洲标准对基本要求和其它相关条款的制定;
鉴于在本指令的规定措施中,含有对回收利用和再生的能力发展和对再生包装材料的市场经销;
鉴于包装的再生材料所含杂质应不违反卫生、健康和消费者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
鉴于为监督本指令目标的实施情况,需要全欧盟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数据资料;
鉴于必需使关于包装和被包装产品的生产、使用、进口和分布的所有数据资料,成为更能觉察到由包装物变成废弃物的程度,并必需根据污染补偿的原则令他们对这些废弃物承担责任;同时在本指令规定措施的进展与实施中包含并要求所有参预者的紧密合用,这在分担责任的精神下是合适的;
鉴于消费者在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这样就得对他们进行足够的宣传来改善他们的行为和态度;
鉴于在要求遵循75/422/EEC 指令的废弃物管理计划中,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章节的内容,将有助于有效实施本指令;
同时,为了促进实现本指令的目标,欧共体及其成员国按照条约规定采用经济手段也许是合适的,以致可避免出现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
鉴于成员国应在不损害1983 年3 月28 日的83/189/EEC 理事会指令的情况下(该指令对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的信息提供了程序),对采用任何措施以前需将草案通报欧共体委员会,以便确定他们是否遵守了该指令;
鉴于包装标识体系对科技发展的适应问题和涉及数据库系统的格式问题,都应由欧共体委员会按程序来保证;
鉴于在实施本指令中遇到的任何困难,必须采取所提供的特定措施来进行处理,此处遵循同样的委员会程序是合适的。
已采纳的本指令:
第一条 目标
1. 本指令的目的是要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国家措施进行统一协调,以便一方面防止对所有成员国以及第三方国家的环境有任何影响,或减少这种影响,从而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为在欧共体内保障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防碍贸易,扭曲和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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