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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3)
文章来源:东北包装印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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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3)〗的最新评论:

      3.2.3 大型运输包装件应进行必要的动、静载荷分析和计算,避免强度不足或过度包装。
      3.2.4 运输包装用缓冲垫应优先采用植物纤维和纸质成型材料制造,限制使用发泡塑料。
      3.2.5 一次性运输包装容器应按规范和需要具有储运图示标志、回收标志、收发货标志外,不应印刷或涂刷其它内容。
      3.2.6 运输包装件应进行检测,取得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检验号。必要时应注明产地和生产批次。检测依据的试验大纲应在合同书中确认,或合同书直接规定试验项目和强度,具体内容的确定可参照以下的推荐:

      ——由进口商(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提供性能试验大纲;
      ——由技术人员根据包装件流通过程中每个环节可能承受的危害,编制性能试验大纲;
      ——参照特定或相类似包装件以往的运输和试验的经验,编制性能试验大纲。


      注1: GB/T 4857.4 等效采用ISO 2872。 GB/T 4857.16 参照采用ISO 2874。
      注2: ISO 12048 代替ISO 2872 和ISO 2874
      3.3 配送包装
      3.3.1 包装定量和尺寸优先考虑适合一人搬运,容器应根据人机功效学原理设计提手。
      3.3.2 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定量应考虑产品的使用寿命(有效期)。
      3.3.3 包装尺寸应适合分销环境、小型车辆的容积、货架的允许宽度和集装箱的尺寸等。
      3.3.4 包装印刷应适当,按具体要求和实际需要表达,产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产地和出厂时间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3.3.5 包装应在显著位置印刷货物的编号——货号(作用接近销售包装的条形码)。
      3.4 销售包装
      3.4.1 包装应适度,除需加缓冲垫外,不应任意膨大体积,不应仅为促进销售采用多级包装。
      3.4.2 包装容器的封口应容易开启和倒空,重复开闭使用的应具备受损留迹象的功能。
      3.4.3 用途明显不同的包装容器在材质相同、容量相等时,造型应有明显区别。
      3.4.4 销售包装容器可根据产品(内装物)的使用寿命适当增加包装容量;或将小包装集合成一个销售单元,使其方便销售和携带,并使包装废弃物易于收集和分类。
      3.4.5 当销售包装容器成本较高或容量较大时(部分金属、玻璃和塑料容器),可赋予该容器可做其它用途的功能(常用器皿或装饰物等)。
    3.5 包装材料和容器
      3.5.1 选择包装材料设计容器时,应充分考虑该产品成为废弃物后的可能去向,及对环境的影响,并力求废弃物可处理与利用,在技术文件中应说明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方案和可行性经济技术分析。
      3.5.2 包装容器应优先选用单一材料,采用的捆扎材、封缄材、连接件等辅助材料尽可能与主材材质相同,或能够用手(借助小工具)简单的剥离或拆卸。例:纸箱不采用高粘度塑料封箱带,在强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采用金属钉。
      3.5.3 包装容器采用的粘合剂、涂料、印刷油墨等辅助材料不应影响主材的品质及回收利用。
      3.5.4 瓦楞原纸应控制矿物填料的用量,定量应不超过160g/m²(交货水分7%一12%)。
      3.5.5 纸制包装容器应采用水溶性粘合剂,不采用无法水解的树脂、腊等做表面涂布。
      3.5.6 当纸箱要经受较长时间的潮湿环境时,允许外加塑料薄膜封合,但不允许大面积粘合。
      3.5.7 当塑料薄膜的阻隔性能不足时,允许采用镀铝薄膜,无特殊需要,不采用铝塑复合膜。
      3.5.8 玻璃包装容器在能够满足强度性能的条件下,尽量减小壁厚,并允许施加表面涂层。
      3.5.9 金属钢桶的扣压盖设计应充分考虑完全倒空性能,如在条件允许时,桶口折边向外翻。
      3.5.10 木质包装容器优先采用自攻枪能拔出的螺旋钉,使其易拆卸,避免将钉残留在木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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